境内外差异:离谱未必不是好事 文/孙九天 全景网连续两年制作上市公司净利润境内外差异离谱榜,上榜公司在不同会计准则下净利润差异额和幅度相当惊人,单纯以EPS(每股盈余)指标来判断公司价值的投资者可能会觉得无所适从,然而对一个老练的投资者而言差异离谱未必不是好事。 投资大师沃伦.巴菲特对财务报告的目的如此理解:“需要报告的是有助于了解金融的读者回答以下三个关键问题的数据--无论它们是GAAP数据、非GAAP数据、还是额外的GAAP数据:(1)这家公司大约值多少钱?(2)它能够履行未来义务的可能性?(3)考虑到经理们分派到的工作,他们的工作表现有多好?” 显然,巴菲特是个实用主义者,他所要求的是尽可能地从财务报告中获得有用的信息,至于信息来自哪种准则是无所谓的。然而,他经常失望,“在大多数情况下,从最低限度的GAAP提示中收集上述一个或更多问题的答案介乎困难与不可能之间。企业界真是太复杂了,以至于不能用单单一组规则,有效地描述所有企业的经济事实,尤其是那些广泛涉足各种不同业务的企业。” GAAP如此,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是如此。根据笔者两年来点评上榜公司的经验,同时报出两份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更广的看问题的角度,这对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及评价管理层的工作显然是大有帮助的,当然信息也不是越多越好。 提供更多信息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研发费用,国内将其全部作为费用处理,计入管理费用。在国内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告中,几乎没有注明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的。在国外,投资者非常注重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这一指标,而国内投资者却无法得到这样的信息。2004年上榜的京东方(000725)在国际准则下的财报中披露了开发费用的金额,高达1.64亿元,在国际准则下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也是京东方上榜的主要原因。对投资者而言,预计京东方今后仍将披露研发费用相关数据,这对判断公司是否会通过科技投入来保持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提供不同视角的案例有如何看待子公司的超额损失,2004年上榜公司中轮胎橡胶(600623)和深国商(000056)都涉及这个问题。在我国,存在着一些公司,尽管它们已经连续亏损导致资不抵债,但作为子公司它们对母公司仍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如是母公司重要的供应商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置其超额亏损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国内会计准则(财政部财会函(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求的复函》)主要根据《公司法》的“有限责任观”作出规定,设置“未确认投资损失”科目来反映母公司尚未确认的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分担额。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认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公司股东对超出出资额的亏损不承担责任,所以在合并报表上不需要体现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国际准则的观点与此截然相反,“归属于合并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的权益。超出金额以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非少数股东有义务且有能力予以弥补,均应冲减多数股东权益。如果该子公司嗣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东吸收少数股东的亏损份额补齐之前,所有这类利润均应分摊给多数股东权益。” 我们很难确切地说哪种观点更合理,国际准则的观点更有利于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或者通过不合并超额亏损进行盈余操纵,但是国内准则的观点更符合《公司法》的精神。另外,我们也不能武断地认为凡是具有巨额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公司就一定是在进行盈余管理,以轮胎橡胶为例,公司2003年利润总额为-7107万元,但由于存在9220万元的未确认投资损失使得净利润成为7619万元,为此公司受到业内广泛关注。然而2004年轮胎橡胶国际准则下净利润为3.26亿元,而在国内准则下只有1.14亿元,其原因在于以前年度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确认的子公司超额亏损或者因为子公 |